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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文件 蘇建規字〔2017〕1 號

發布時間:2020-08-27 16:36:21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文件

蘇建規字〔2017

 

 

《關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制度的實施意見》已2017  7  28 日經廳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自 2017  10  日起施行。

                                          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7828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

工程招標投標制度的實施意見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開展建筑業改革發展試點工作的通知》(建市〔201464號)、《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同意江蘇省開展房屋市政工程領域招投標制度和工程監理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函》(建辦市函〔2016474號)的精神,自2016月起,我省部分市、縣(市、區)開展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改革試點工作,在創新建設工程招投標制度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為進一步推進我省建設工程招投標事業的改革與發展,解決當前招投標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現就全面推進我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制度改革完善工作,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一、總體要求

認真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以落實工程項目法人負責制為核心, 強化主體責任,放管結合;以注重公平兼顧效率為目標,進一步簡化程序,優化流程;以提高信息公開度為抓手,著力打造合法高效、陽光有序的招投標市場環境;以維護招標投標各方合法權益為根本,創新方法,強化監管。認真總結、廣泛汲取省內外招投標改革的成功經驗和先進做法,進一步健全完善我省建設工程招投標制度和機制,推動我省招投標事業健康有序發展。

二、突出重點,放管結合

(一)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建設工程項目(以下簡稱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施工、貨物、服務,以單項合同估算價是否達到依法必須招標的規模標準確定是否必須招標發包(不受項目總投資額大小的限制)。但同一工程建設項目12個月內發生的同類勘察、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總估算價達到規定標準的,必須進行招標。

(二)非國有資金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工程建設項目,發包人自主決定采用招標發包或直接發包,以及是否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交易。但總投資中使用財政預算資金、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資金、國家融資的金額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且單項合同估算價達到依法必須招標規模標準的項目除外。

(三)使用非財政性資金建設的經營性項目(如國有企業新建、改建、擴建的生產性項目,房地產項目等),發包人有控股或被控股的企業依法能夠建設、生產或者提供,發包人可以將項目的施工、貨物或者服務直接發包給上述企業。

財政性資金是指納入各級預算管理的資金和以財政性資金作為還款來源的借貸資金。

(四)根據我省建設工程代理市場的實際,乙級、暫定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可分別承擔單個標段合同估算價1億元和60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工程招標代理業務。

(五)招標人自行決定開始招標活動,并承擔因項目各種條件發生變化而導致招標失敗的風險。

建設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應當具備滿足招標需要的設計文件。

招標人自行招標的,應當在提交發包初步方案的同時,就自行招標事宜向招投標監管機構備案(格式見附件四)。

(六)建筑設計方案招標項目、采用工程總承包的招標項目、政府集中建設的大型及以上或技術復雜項目(不含社會代建項目),可采用“評定分離”制。具體辦法由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公室另行制定。

(七)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施工招標項目,招標公告或者招標文件中應當明確中標人向招標人提供保函形式的差額履約擔保,擔保金額為招標控制價和中標價的差值,但不超過中標價的10%。

(八)施工招標文件中設定的暫估價應當符合市場價格水平。以暫估價形式包括在承包范圍內的工程、貨物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規定的規模標準的,應當依法進行招標。招標人在總承包招標文件中,應當明確暫估價招標的招標主體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暫估價招標可以由發包人或者承包人組織招標,也可以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標。

三、創新方法,提高效率

(九)同一招標人在一定的時間段內(一般為半年至一年) 同類小型、簡單、通用的房屋修繕、園林綠化養護、市政設施維修或者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等,可采用“預選招標”的方式確定中標人,具體辦法由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公室另行制定。

(十)招標人應根據招標項目特點,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的合理時間。招標文件中明確投標人無需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服務大綱或設備安裝調試方案等技術標評審內容的,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遞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10日。采用合理價隨機確定中標人法的,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遞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7日。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應當在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采用合理價隨機確定中標人法的,應當在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1日前),以答疑形式告知所有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上述時限的,招標人應當順延遞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十一)招標人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組建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應符合以下要求:

1、招標人可以委派1名具備中級及以上工程類相關職稱或者具有工程建設類執業資格的代表參與評標(“評定分離”項目除外)或者資格審查。招標代理機構的人員不得擔任其所代理項目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資格審查委員會成員。

2、施工招標需要對施工組織設計進行評分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數量為不少于7人的單數。其中,評審技術標的評委不少于5 人的單數。服務、貨物招標需對服務大綱或設備安裝調試方案進行評審的,其評標委員會成員數量為不少于5人的單數。

3、招標文件中明確投標人無需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服務大綱或設備安裝調試方案等技術標評審內容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數量為不少于3人的單數,其中經濟類評委不少于2人。

4、資格審查委員會成員數量為不少于3人的單數。

5、來自同一單位的評標專家不得超過1人。

6、評標專家的評審費用由招標人支付。

(十二)施工招標項目中,屬于承包人自行采購的主要材料、設備,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提出材料、設備的技術標準或者質量要求,或者提供3個以上符合要求的不同廠家品牌的同檔次產品供投標人選擇。投標人擬選擇推薦的廠家或品牌以外的產品,應滿足招標文件中提出技術標準和質量要求,并由招標人同意。

招標人可以要求投標人在投標時明確所選的廠家品牌產品;

也可以要求投標人在投標時承諾使用招標人提供的品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進行選擇。具體要求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十三)全面實行電子招投標。施工、服務和貨物除因技術等原因不能采用電子招標的以外,應當實行電子招投標。采用綜合評估法且對技術標進行量化評審的施工、合同估算價100萬元以上的監理招標項目,必須實行遠程異地評標。有條件的市、縣(市、區),可以對貨物、其他服務招標項目實行遠程異地評標。電子招投標應當使用“江蘇省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一體化平 臺”的信息數據。

實行電子招投標的項目,其施工、服務、貨物的技術標評審應當采用暗標和橫向評審制,項目負責人答辯亦應采用暗標方式評審,具體要求在招標文件中明確。

四、信息公開,陽光操作

(十四)招標信息公開。招標公告(包括資格預審公告,下同)、開標情況、評標結果公示、中標結果公告等應當在“江蘇建設工程招標網”等指定媒介上發布。

信息發布時間和有關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發售時間不應當包含連續3日及以上的節假日時間;開始時間應為工作日, 結束時間不是工作日的,應當順延至工作日。

實行資格預審的資格預審文件或者實行資格后審的招標文件,除工程圖紙外,應當與招標公告同時公布。在不同媒介發布的招標公告、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以及潛在投標人(資格預審申請人)實際獲取的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應當一致, 否則應當重新發布招標公告。

(十五)評標結果公示。招標人在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應當發布評標結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采用資格預審的項目,還應當公示中標候選人資格預審的相關信息,包括企業或項目負責人獎項、業績等;采用有限數量制資格預審的,還應公布中標候選人的資格審查得分。因招投標當事人異議、投訴改變擬中標人的,應當重新公示擬中標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十六)中標結果公告。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在發出中標通知書的同時,應當發布中標結果公告,內容包括:中標人名稱、項目負責人姓名、中標價、中標工期、招標人定標原因及依據和評標委員會成員等。

(十七)招投標失信行為信息公開。招投標相關單位及個人在招投標活動中存在失信行為的,招投標監管機構應當及時在“江蘇建設工程招標網”等指定媒介上公示。在公示期間,投標 人有下列行為的,其他國有投資項目的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拒絕其投標;評委有下列行為的,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的,不得承攬國有投資項目的招標代理業務。

1、招投標各方主體及個人在招投標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公示不少于3個月。

2、投標人在招投標活動中出現如下失信行為,公示1-3個月:

1)除不可抗力的外,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人無故不獲取招標文件或者獲取招標文件后放棄投標,或者投標人在投標截止后無故撤銷投標文件等,公示2個月;

2)遞交無競爭力的投標文件的(無競爭力投標是指不以中標為目的的投標,包括投標報價畸高、投標文件故意漏項缺項、施工組織設計文件不符合篇幅要求、以及故意違反招標文件中已醒目標識的無效投標條款且事先未質疑等情形),公示1個月;

3)企業一年內4次在全省投訴反映情況不屬實,缺乏事實或法律依據的,公示1個月;

4)投訴人故意捏造事實、偽造證明材料的,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等進行惡意投訴的,公示3個月。

3、評委在招投標活動出現如下失信行為,公示3個月:

1)一次性被扣20分的;

2)將個人通訊工具帶入評標區的;

3)未經評標現場監管人員或者見證人員許可,擅自進入其他評標室、離開評標區或者早退,以及不服從評標現場監督與工作人員管理的;

4)無故拒絕參加復議的。

4、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投標活動中出現如下失信行為,公示1-3個月:

1)出現較重失信行為的公示1個月;

2)出現嚴重失信行為,公示3個月;

3)單位日常行為考評一年內累計扣分達到8分的,公示個月;

4)從業人員日常行為考評一年內累計扣分達到3分的,公示2個月。

(十八)其他信息公開。與招投標相關的在建工程信息、項目負責人變更信息、招標終止信息和投標保證金提交情況等均應當及時在“江蘇建設工程招標網”和“江蘇省建筑市場監管與誠信信息一體化平臺”上發布。

五、規范流程,強化監管

(十九)招標人編制的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應當使用國家、省有關部門制定的標準文本。

施工、服務、貨物和工程總承包招標,招標人應當設定招標控制價(最高投標限價)。招標控制價或者其計算方法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施工招標資格審查應當使用附件二《江蘇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資格審查辦法》;施工招標評標應當使用附件三《江蘇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評標辦法》。

(二十)資格預審文件設定的資格審查合格條件和招標文件中設定的無效標條款應當清晰、明確,并集中單列。其中,無效標條款應當僅限定為本意見附件三第六條所列情形。特殊情況招標人需要另行規定無效標條款的,應當在招標文件備案時作出說明后寫入招標文件。凡招標文件未集中單列的無效標條款,評標委員會不得作為否決投標、判定無效標的依據。招標人不得要求投標報價文件必須加蓋造價從業人員執業章,也不得將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未參加開標活動作為拒絕其投標或判斷無效投標的依據。

招標人可以對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對資格審查條件、資格審查標準和方法、評標標準和方法、以及付款方式等實質性內容進行修改,應當重新發布招標公告。

(二十一)在評標過程中,除出現《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情形外,評標委員會認為因招標文件缺陷無法確定中標候選人或中標人的,招標人應當重新組織招標。

(二十二)建立專家評議制度。招標人在處理異議的過程中, 或招投標監管機構在處理投訴的過程中,對于出現難以認定或解決的法律、技術問題時,可以組建爭議評議專家組評議,評議意見作為異議、投訴處理的主要依據。

(二十三)建立招投標后評估制度和招標代理機構的“雙隨機”檢查制度。各招投標監管機構每年要組織資深評標專家對一些社會影響較大的項目、招標中存在異議和投訴的項目,以及有代表性的專業項目實施評標后評估,通過后評估規范招投標各方、特別是評標專家的行為。對代理機構的代理行為實施定期“雙隨機”檢查,檢查的內容、程序及處理結果應及時公開,并將檢查的結果與代理機構信用考核掛鉤。

(二十四)異議和投訴應嚴格執行《江蘇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異議與投訴處理實施辦法》,一般應在招投標交易、監督平臺上受理和處理。招標人在異議處理過程中認為需要重新評標的,應書面報告招投標監管機構。

采用資格預審的項目,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中標候選人的資格審查結果有異議或投訴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異議或投訴反映的內容需要重新評審的,由原評標委員會或者原資格審查委員會(在招標文件中明確)重新評審,但不因此重新確定投標人入圍資格和評標基準價。

六、切實加強招投標改革意見的組織實施

(二十五)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建設工程招投標的改革與創新工作,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全面貫徹各項意見和措施。要加強與紀檢監察、發展改革、政務服務、公安等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對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爭取支持、形成合力,切實通過意見的實施,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制度。

(二十六)各級建設工程招投標監管機構要提高認識,主動作為。要堅持備案管理、過程監督、依法查處的監管方式,解放思想,勇于探索,積極創新監管模式。要切實加大對招標公告、招標文件備案,資格預審、開標評標等重點環節的監管力度,及時糾正、制止招投標市場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

(二十七)本意見中的服務招標包括全過程工程咨詢招標。

單獨發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設計招標執行《建筑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住建部第33號令)。

本意見及附件由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自2017 101日起施行。各地在執行過程中要注意分析總結,對存在的不足及應改進的地方,及時反饋到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關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貫徹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意見》(蘇建規字〔20134號文)作廢,之前文件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附件:      1. 相關概念定義

2.《江蘇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工程施工招標資格審查辦法》

3.《江蘇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評標辦法》

4. 江蘇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部分用表(格式)


 

 

 

 

 

 

 

 

 

 

 

 

 

 

 

附件 1

 

 

相關概念定義

 

1、工程分類

特大型工程是指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10000 萬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總承包工程,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5000 萬元以上的裝飾裝修、安裝、鋼結構、幕墻工程,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2000 萬元以上的智能化、土石方、樁基、基坑支護、園林綠化等專業工程。

大型工程是指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5000 萬元-10000 萬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總承包工程,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0 萬元-5000 萬元的裝飾裝修、安裝、鋼結構、幕墻工程,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1000 萬元-2000 萬元的智能化、土石方、樁基、基坑支護、園林綠化等專業工程。

中型工程是指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1000 萬元-5000 萬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總承包工程,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500 萬元-2000 萬元的裝飾裝修、安裝、鋼結構、幕墻工程,單項合同估算價在 300 萬元-1000 萬元的智能化、土石方、樁基、基坑支護、園林綠化等專業工程。

小型工程是指中型規模以下工程。各省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實際,對上述規模進行適當調整。

2、技術復雜工程

1)房屋建筑:建筑高度 100 米以上、單跨跨度 39 米以上或者單體建筑面積 10 萬平米以上建筑物;75 米以上大跨度鋼結構工程;高度 120 米以上的高聳構筑物;深度或者高度 10 米以上的深基坑或者邊坡支護(局部開挖面積不一致的,超過 10 米深度的基坑面積須超過基坑總開挖面積的 50%以上)工程;按五星及以上標準設計的賓館;大型仿古建筑(單體面積 1000  平米以上);音樂廳、博物館、體育場館、影劇院、候機樓、會展中心等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采用裝配式等新型技術建設的房屋建筑。

2)市政工程:斷面面積超過 25 平米以上或單洞長度 1000米以上的隧道工程、單跨 45 米以上的城市橋梁、直徑2米以上的大口徑頂管工程、15 萬噸/日以上污水泵站或雨水泵站、25 萬噸/日以上的給水泵站、垃圾處理場、高壓或者次高壓天然氣場站及管線工程、液化天然氣(LNG)儲罐項目、長距離輸水隧洞、綜合管廊、深度或者高度 10 米以上的深基坑或者邊坡支護(局部開挖面積不一致的,超過 10 米深度的基坑面積須超過基坑總開挖面積的 50%以上)。

3)軌道交通區間車站主體、軌道鋪設、監控信號安裝、智能化等有特殊專業要求的工程。

4)施工有特殊要求或者采用新技術的各類實驗(檢驗) 室工程。

5)其他有特殊專業技術要求的工程。如:采用曲面幕墻、爆破拆除、建筑物平移、金庫、大型建筑物的抗震加固工程、大型網架工程等,以及經 名以上專家論證確定的其他有特殊專業技術要求的工程。

上述“工程分類”、“技術復雜工程”僅用于招投標環節,“技術復雜工程”指標段特征符合上述規定;其表述“以上”均包括本數。

3、類似工程

類似工程是指項目在高度、面積、造價、層次、跨度、結構形式、施工工藝、特殊施工技術等量化指標與招標工程相類似。

設置同類工程業績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一般只能設置不超過 個量化指標。其中面積、造價量化規模指標,大型及以下工程、技術復雜的特大型工程可以設置不超過招標工程相應指標的 80%,特大型工程不超過 60%。其他指標的設置不得超過招標工程相應指標。

2“類似工程”期限一般不得低于 年,以竣工驗收時間為準。

“類似工程”證明材料一般為合同、竣工驗收證明及招標工程的中標通知書。招標人應當根據工程項目的具體情況,在招標公告、招標文件中明確相應的量化指標及期限。

4、在建工程

處于中標結果公告(直接發包的項目以網上合同備案為準) 到合同約定的工程全部完成且竣工驗收合格期間的工程??⒐を炇兆C明是指由建設單位(或監理)組織工程建設各方驗收合格, 并簽署相應的單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記錄或者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記錄等驗收文件。


 

 

 

 

 

 

 

 

 

 

 

 

 

 

 

 

 

 

 

 

 

 

 

 

 

 

附件 2

 

江蘇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資格審查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的資格審查行為,維護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國有資金項目施工招標的資格審查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

資格預審是指在投標前對資格預審申請人進行的資格審查。

資格后審是指在開標后對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

第四條 資格預審分為合格制和有限數量制兩種方法。

資格后審均采用合格制。

合格制是指凡符合資格預審公告或者資格預審文件規定資格審查標準的申請人均通過資格審查。

有限數量制是指對通過初步審查和詳細審查的資格預審申請人進行量化打分,按得分高低順序確定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

第五條 資格審查的方式選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對于具有通用技術標準的工程項目,一般應當采用資格后審;

(二)對于大型且技術復雜的工程項目,可以采用合格制資格預審;

(三)對于特大型且技術復雜的工程項目,可以選用有限數量制資格預審,對有限數量制的使用應當嚴格控制。

第六條 資格審查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科學、擇優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資格預審申請人或者潛在投標人,不得對資格預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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